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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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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憲法法庭在多數聲請人同時針對同一條法律聲請宣告違憲時,依法必須合併審理,一次確認法規範的合憲性。在有多數聲請人針對同一條法律見解爭議,分別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時,也必須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一次統一解釋法律見解。

在新法施行後,人民在符合一定條件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時(詳參Q00007),或是新法施行前已經提起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詳參Q00010),若聲請審查的法律、命令與憲法法庭已受理由法官、國家機關或其他人民的聲請審查的法規範相同,憲法法庭會併案審理。不過,併案有時間限制。如果是必須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則是應在言詞辯論期日公告前為之。

憲法法庭針對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同一爭議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如果來不及併入審理就已對其他聲請案做出判決時,將會在判決之後做出「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規範或爭議聲請而未及併案審理之案件」的裁定,讓來不及被併案審理的聲請案件也能夠為先做出的判決效力所及。


關鍵字:併案、法規範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令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後段、第41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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