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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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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想向憲法法庭表示意見,可以主動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8條、第60條)。若是原因案件當事人想在言詞辯論到庭說明,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等待憲法法庭裁定可否,詳情請參Q00037聲請擔任法庭之友之說明。

未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不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只是關係人。關係人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若想閱卷請詳參Q00038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關鍵字:憲法訴訟當事人、憲法訴訟關係人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8條、第60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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