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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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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只要是聲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均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複本。聲請步驟如下:

提出閱卷聲請書
聲請人聲請閱卷應先填寫紙本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關於線上平台使用說明請詳參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等待裁定許可聲請閱卷
能否給閱,由審查庭大法官決定;如審查庭裁定不准許閱卷聲請,就是最終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繳納閱卷費用
裁定給閱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聲請人應規定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詳參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關鍵字:聲請閱卷、聲請閱卷資格、閱卷費用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9條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5條及第12條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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