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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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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憲法訴訟法第21條第1項)。撤回聲請是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向憲法法庭表明不再請求為判決之意思表示,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日後不得更行聲請(同條第6項)。

但如果憲法法庭認為審理之案件具有公益性,例如聲請案件具有憲法上原則之重要性者,憲法法庭也可能例外不准許聲請人撤回。憲法訴訟如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聲請之撤回應得相對人之同意(同條第2項)。


關鍵字:撤回聲請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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