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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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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法定例外情況,否則超過聲請期間就不能聲請。

所謂法定例外,限於因為天災而導致郵電不通等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事由,導致遲誤了不變期間的狀況,並不包括不是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只是聲請人主觀上認為不應歸責於自己的情形。

聲請人應於上述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消滅後1個月內,以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回復至尚未遲誤的狀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說明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供審查庭或憲法法庭審酌;聲請書內並應同時記載補行聲請事項,以免再次遲誤(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4項)。

為了使訴訟關係早日確定,如果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則不得再聲請回復原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3項)。


關鍵字:法定期間、聲請期間、不變期間、不可抗力、回復原狀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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