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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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審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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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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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審字第19號
受理日期
2024-03-21
聲請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案由
為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認應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1006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併案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330號(蘇荃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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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OWiG56Rii2535概括授權訂定同法施行細則1G從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第4條規定可知中央主管機關有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内容包括警察機關摄之處理跟蹤騷擾案件通報表書面告誡之核發與簽收紀錄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以管理儲存跟縱騷擾電子資料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5以建立傳輸或查詢跟縱騷擾電子資料法院檢察署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跟緞騷擾防制案件人員因執行職務必要得使用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從而經書面告誡後其資料即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納入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儲存並於一定條件下得使用傳輸或查詢雖然施行細則第5條有保密規定但人民受書面告誡之資料被國家蒐集儲存到特定電子資料庫供國家傳輸查詢或使用顯然構成對人民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之干預Eingriff且非顯屬輕微依首揭說明人民如認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不法侵害且非顯屬輕微時若因相關法律未設司法救濟之規定致使權利遭受侵害者無從向法院提起救濟程序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者該等法規範之欠缺即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跟騷法第4條第2項第4項之書面告誡決定於警察機關含上級警察機關事實認定有誤時對行為人一般行為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之干預非顯屬輕微同條第3項第4項僅就書面告誡提供上級警察機關之異議程序立法者以系爭規定限制行為人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已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且無進行合憲解釋之空間建請宣告系爭規定如聲明所示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肆關係文件之名稱與件數無11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亦頗有疑慮此致法蕙法庭國112年10月6日民中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尚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1法官彳本贫法官II段7","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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