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解釋聲請人洪0換萬0營造廠,原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管理營造業實施規定,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嗣因戰地政務解除,聲請人即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於中華民國 (下同 )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向金門縣政府申辦換領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經金門縣政府審查後,認其承攬之工程竣工者為八件,累計金額僅新台幣三二、九三一、九一一元,未達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經提交金門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依上開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決議予以降等,核發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以 (八五 )府建字第一九三六七號函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八二號判決維持原處分而告確定。聲請人乃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