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一、查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是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院解字第三三四五號解釋謂前犯吸食鴉片罪經判決宣告緩刑後並未實行勒戒則於緩刑期內仍復吸食自不能以戒後復吸論處又既非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赦免後而再犯亦不能以累犯論處(參照刑法第四十七條)祇可就其後罪獨立論科俟判決確定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條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外並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是否仍應受刑法第五十條之限制不無疑義
二、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