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
1.聲請人林0菁原為私立景0技術學院第五屆董事,該校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董事長挪用公款爆發財務危機,經教育部依系爭規定但書之規定,以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為由,予聲請人停職4個月之處分。前開停職處分期間屆滿後,復延長停職處分3個月。
2.嗣教育部以聲請人所屬之董事會成員,無法就學校財務狀況之改善計畫達成共識,作成台(90)技(二)字第90021119號函,解除該屆全體董事之職務。
(二)
1.聲請人不服教育部之解職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該院91年度訴字第2105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該院以94年度判字第138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教育部適用系爭規定並無違誤為由,以94年度訴更一字第7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不服,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經該院以96年度判字第1922號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原告之上訴。
(三)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922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6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