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公民投票法於92年12月31日公布,立法委員陳金德等85人認為:
1.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31條第4款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列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
2.第16條賦予立法院得提案交付公民投票之權力;
3.第35條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53條、第174條第2款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第1款、第3條第2項之疑義;
4.公民投票法第18條之審查過程,欠缺立法應具備之三讀程序,及違反三讀不得進行實質修正之規定;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