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王0貴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於財訊快報等報紙刊登廣告,以每期二個月、每週上課一次,收取費用新台幣十萬元之條件,招攬一般民眾參加其所舉辦之證券投資講習課程,並於授課時提供證券交易市場分析資料,從事有價證券價值分析及投資判斷之建議(如操盤術及選股術),多人先後繳費上課。案經移送偵辦,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同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333號判決駁回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