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就聲請人總統陳水扁先生「國務機要費」使用問題,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分案偵查,並陸續訊問聲請人,向聲請人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嗣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三七0八號起訴書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等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聲請人認本案檢察官形式上雖未起訴聲請人,其起訴書卻以認定聲請人係犯罪共同正犯為前提,並將總統夫人以共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此一偵查聲請人與起訴行為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之行為,應已違反憲法第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本案,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發函聲請人,要求聲請人說明相關事項,聲請人認相關事項係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發生爭議。爰此,聲請人主張總統行使職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審理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