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現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請領與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同條第三項規定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
(二)行政院認其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經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第二九三四次會議決議函,向立法院提出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惟該修正案於立法院之程序審查,遲至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結束前仍未克付委。該修正案於內政部依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執行國民身分證換證作業之實施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確定無法通過。
(三)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並同時請求本院先行宣告系爭戶籍法第八條暫時停止適用。本號解釋僅針對戶籍法第八條暫時停止適用之聲請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