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00公司被保險人郭00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加入勞工保險,嗣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死亡,其受益人即聲請人於同年十月六日申請本人死亡給付,勞工保險局以00公司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自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將該公司原參加保險之勞工全體予以退保,從而被保險人死亡時並非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事故,不得請領死亡給付為由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六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確定判決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逾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其內容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