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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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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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552號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91年12月13日
  • 解釋爭點
    • 釋362號所稱「類此之特殊狀況」之意涵?
  • 解釋文
    •   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
  • 理由書
    •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等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產生信賴所導致之重婚在內。就協議離婚言,雖基於當事人之合意,但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應為離婚之戶籍登記,第三人對此離婚登記之信賴,亦應同受保護。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效力始能維持,以免重婚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即解消後婚時,對後婚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相對人;於解消前婚時,對前婚之重婚者他方,應如何保護,及對前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在身分、財產上應如何保障,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後婚之重婚相對人或前婚之重婚者他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 相關文件
  • 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呂蔡0女聲請解釋案
    緣聲請人呂蔡0女與呂0清於民國(下同)六十三年結婚,七十二年三月三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呂0清並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與善意之胡0鳳結婚。嗣聲請人於八十二年間以渠協議離婚時之證人,不知渠有無離婚真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經辦理戶籍登記,致呂0清於戶籍登記上有二名配偶而形成一夫二妻。聲請人雖提起確認呂0清與胡0鳳間婚姻關係無效之訴,然經三審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因認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中所謂「類此之特殊情況」、「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適用範圍,有加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爰聲請解釋。
    
    鄧0花聲請解釋案
    緣聲請人鄧0花與吳0彥於民國(下同)五十八年結婚,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吳0彥並於八十六年四月間與善意之梅0水結婚。嗣聲請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以渠協議離婚時之證人,不知渠有無離婚真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經辦理戶籍登記,致吳0彥於戶籍登記上有二名配偶,形成一夫二妻之不當現象。聲請人雖提起確認吳0彥與鍾0水間婚姻無效暨請求吳0彥履行同居之訴,然經三審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吳0彥所提起之離婚反訴,則經判決勝訴確定,致聲請人與吳0彥之婚姻關係因判決離婚而消滅。因認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侵害其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權,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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