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台灣山0股份有限公司係外國人投資公司,在桃園擁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完工,惟遲至八十四年九月始申報房屋現值,稅捐機關以財政部七十一年九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三六七一二號函為依據,依營業用稅率補徵至八十四年九月前各期之房屋稅,聲請人不服,認未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減半徵收,不合規定,乃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再訴願,最後由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五0號判決駁回其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主張前開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上開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