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高雄市議會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不明確,依法聲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請卓鑒。
說 明:
一、本件為本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林議員壽山臨時動議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二、檢送上項臨時動議案乙份,請參考。
議長 陳田錨
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八次大會臨時動議案
動議人:林壽山
附議人:周鍾 、黃昭順、汪修慎、郭獎吉、張榮顯、林旅昆、曾長發、黃啟川、郭 順、許文忠、洪茂俊、顏火山、楊振添
案 題:直轄市之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應占其預算總額之比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不明確,請本會法制室儘速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聲請解釋,以利本會審查預算案。
理 由:
一、本會曾於本會第二屆第六次大會議決通過,但因列為「教育類」,本會未直接聲請解釋,而函請市府層轉行政院處理。
二、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三日邀集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院主計處及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衡諸高雄市議會決議之提案及案附聲請解釋之理由,係屬該市議會於行使職權適用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依據憲法第一七三條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七七號、第一八四號及第二一二號由台北市議會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例,自應由高雄市議會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逕行聲請解釋。」並於同月二十八日函示市府,市府於九月四日答覆本會。
三、本會原議決理由為「憲法第一六四條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市」究係指「直轄市」或「省轄市」?還是包括「直轄市」及「省轄市」?規定不甚明確,直轄市市議會監督市政無所適從。
辦 法:如案題。
決 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