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4號解釋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憲法第75條(36.01.01)
憲法第103條(36.01.0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36.07.11)
行政院公函 據臺灣省政府代電請解釋立監委員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情查所請解釋事項係屬憲法第七五條及第一零三條之疑義相應抄附該原呈函請查照解釋見覆為荷 原抄附臺灣省政府代電 密查立法院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監察院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職務憲法第七五條第一零三條定有明文惟立委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總經理監委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或監察人尚滋疑義理合電請鑒核迅賜解釋令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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