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高雄市議會函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三日 七十八高市會法字第○七九五號
主旨:為「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可否適用高雄市一案,依法聲請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以澈底落實民主憲政體制,請卓鑒核。
說明:
一、本件為本會林議員壽山提案,經本會於 78.01.19 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決議同意聲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在案。
二、查「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依行政院於民國六十八年以(68)台內字第六○○八號函所頒「高雄市改制後,中央及地方法令規章適用及整理原則」(係行政命令)之規定對於冠有「臺灣省區」、「臺灣省內」、「臺灣省」等之名稱者,於改制後高雄市繼續適用。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之規定互相牴觸,顯然係以「非法定名稱」之命令牴觸法律。上開行政院函頒之原則(行政命令)對於「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所持適用改制後高雄市之見解,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三、依據 貴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巳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本會對於上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適用地區與行政院之見解互異,依法聲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
四、附本會林議員壽山提案暨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高雄市改制後中央及地方法令規章適用及整理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影本各一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