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受僱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因身體不適申請自願退休,經該社核算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台幣伍佰餘萬元。惟該社主張聲請人對其負有借款債務一千餘萬(設定抵押尚未清償),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主張與聲請人之退休金抵銷。聲請人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敗訴,經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與最高法院上訴均遭駁回。聲請人認勞動基準法未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相比較,係一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平等權與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