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聲請人呂00於民國八十四年、八十五年間分別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旅遊平安險及壽險,其嗣於保險期間內前往中國旅遊,八十五年四月間在中國廣州市遭不明歹徒以銳器砍斷左手,其左手腕雖經手術接回,惟其左側腕關節及左手五指之機能已經喪失,聲請人依保險契約向各該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卻遭各保險公司以其投保時故意不告知重複投保情事,係屬惡意複保險,系爭保險契約依法無效而拒絕理賠。聲請人與保險公司為此迭經爭訟,終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0號判決,肯認原審援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判決聲請人所締結之第一個人身保險契約有效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已構成複保險而無效,洵無違誤。聲請人認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又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