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行政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六日
受文者:司法院 八十一臺教字二七三九五號
主 旨:有關公立學校聘任教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範圍,教育部與銓敘部在適用上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函請查照轉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見復。
說 明:
一、本案係根據教育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臺(八一)人字第三三四七五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學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茲國立大學專任之聘任教授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教育部與銓敘部所持見解有異,確有轉請解釋必要。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印本各一份。
院長 郝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