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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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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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31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8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07日
  • 聲請人
  • 張建慶、張建隆、張建旺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與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3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擅認該案所爭議之同意書為真正,以及該案兩造被繼承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有認事用法之錯誤;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規定,於調查證據前,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侵害聲請人之聽審請求權及訴訟權。又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民法第246條第1項後段、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而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綜觀聲請人所陳,無非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以及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違憲,均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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