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30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5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志雄
楊惠欽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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