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偵抗字第26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