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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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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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9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3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5日
  • 聲請人
  • 張勝懋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超出該案原告所主張之民法第787條規定,擅以其所未主張之民法第789條及第767條第2項為論據,而確認該案原告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顯屬訴外裁判,其判決違法,應受憲法審查,故依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稱確定終局判決違法而應受憲法審查,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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