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收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上述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三)綜上,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