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告訴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6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作成,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有卷內資料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