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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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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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6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11日
  • 聲請人
  • 周志偉
  • 案由
    • 聲請人為告訴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告訴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6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作成,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有卷內資料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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