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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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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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6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11日
  • 聲請人
  • 周振民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聲請人販賣毒品之數量等態樣,依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之規定暨刑法第59條規定量處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實有過度僵化之嫌,類似案件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糾正,故認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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