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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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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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0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15日
  • 聲請人
  • 江東原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誤認聲請人所受損害僅係利益而非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權利,自屬違憲,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本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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