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