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7號、第408號、第409號、112年度聲再字第295號、第365號、第402號及第583號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