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相同犯罪手法、情節之受刑人案件相較有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