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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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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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8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9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4日
  • 聲請人
  • 洪羽宏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僅因聲請人持有不動產之鑰匙,即認定其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就民法第179條規定之適用顯有錯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而屬違憲,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事由,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民法第179條規定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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