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為李宗樺,聲請人既非該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