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41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5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細則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下稱發放作業規定)第13點(聲請人誤植為第13點第1款)、第14點、第15點第4款,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下稱審定作業規定)第10點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細則規定與發放作業規定第13點及第14點,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系爭規定、發放作業規定第15點第4款及審定作業規定第10點第1款規定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前揭規定等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