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3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18日
  • 聲請人
  • 林裕民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4項及第8條第4項,關於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之規定部分(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條人身自由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分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庭審查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