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12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為追加之訴,侵害聲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提起共同訴訟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82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