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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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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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2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潘崑全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61700219號及108年1月9日農林務字第1071702243A號公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61700219號及108年1月9日農林務字第1071702243A號公告,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作成,聲請人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年2月5日,以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就此堪認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復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61700219號及108年1月9日農林務字第1071702243A號公告等規範,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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