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於94年1月7日刑法第84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行為即已完成,而於該條文修正施行後始判決確定之情形,系爭規定仍規定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84條所定之行刑權時效,已明顯牴觸憲法比例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