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於審理其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時,依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委託之鑑定人並不具備國際私法授課與論文撰寫專業能力,鑑定問題亦預設立場、先入為主,致聲請人含冤被判刑。顯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三、次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