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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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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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聲明不服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3號判決聲請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有何違憲之處為由,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與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相違背而牴觸憲法,爰聲明不服。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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