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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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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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2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陳賢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系爭判決排除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後未排除衍生性證據之證據能力,凌駕法律,有違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法律適用等語。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依上揭憲訴法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統一解釋法律部分
      
    • (一)按人民依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亦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已逾越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核先敘明,且聲請人所指統一法律適用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所為,亦非審級法院間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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