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89條、第95條、第253條、第256條、第258條之1、第319條、第329條、第376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