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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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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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3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7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0日
  • 聲請人
  • 林駿成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共同正犯類型、要件並未明確規定,且令未實行犯罪行為之共犯擬制為犯同罪,實務上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均依系爭規定認定為共同正犯加以處罰,致對犯罪結果主觀上未預見者仍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是系爭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4054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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