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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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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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廖啟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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