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