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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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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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23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6日
  • 聲請人
  • 王逸祥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案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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