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6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五、經查:憲法法庭於111年8月18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