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於111年7月2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