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7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又系爭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